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:修正「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」第5條條文及第3條
主管機關:行政院環境保護署
發布機關:行政院環境保護署
發布日期:106.09.13
發布字號:環署水字第1060071140號 令
異動性質:修正
法規名稱: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原
法規名稱: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
第 五 條 陸域、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,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。
法規連結:https://oaout.epa.gov.tw/law/NewsContent.aspx?id=5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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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動性質: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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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
第 五 條 陸域、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,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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